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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河南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2018﹞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焦作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农业局

   2018年8月28

 

 

 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

 

焦作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河南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2018﹞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动物疫情防控补助等的专项资金。

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省级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市农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动物防疫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研究制定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并会签市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监测统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助、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补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等。市级资金还可用于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市)区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包括冷藏设施设备、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补助主要用于疫情监测、检验,疫病净化,流行病学调查,实验仪器设备更新和维护,兽医实验室认证管理、动物疫病防控用生物制品的监管等。市级资金还可用于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防疫宣传培训、疫苗贮运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考核验收等。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与市级应急演练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93号)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助、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数量、防疫工作任务、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市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由中央、省、市、县、饲养户分别负担60%、10%、5%、5%、20%。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应于每年3月3日前,向市农业局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及各县(市)区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市农业局应在接到市财政局书面通知后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在接到通知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级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要分别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20日和5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如遇政策调整或任务变更,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分配下达资金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下达我市资金规模、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等,审核下达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承担者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应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年度结束后,市农业局应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在市农业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畜牧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