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焦作市农业局 焦作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2号)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焦 作 市 农 业 局 焦 作 市 林 业 局
2018年1月4日
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
附件
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2号)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县(市、区)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与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发展。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结合中央、省安排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确保达到省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的原则,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相应结合上级资金安排,向深度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给予倾斜。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贫困深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
(二)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国家、省和我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
(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年度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由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当年脱贫攻坚工作重点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支持贫困村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
对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等省级制定有政策和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发展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条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各级、各部门不得从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各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自主安排使用。各县要充分发挥中央、省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市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中央、省补助和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合理合规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资金分配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各县可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由扶贫办等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和有关程序拟定分配方案,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财政部专员办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