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7〕182号)要求,我们对《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焦财农〔2014〕42号)进行修订,制定了《焦作市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附件:1.焦作市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2.焦作市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3.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关说明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焦作市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7〕182号)、《焦作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焦办〔 201 6 〕 2 3 号)及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按照《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焦作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用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资金按照《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豫易地搬迁〔2017〕3号)执行。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扶贫资金监控系统有关信息;
(四)各县(市)区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县(市)区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情况等。
(二)资金监管。主要评价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三)项目管理。主要评价县(市)区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项目库建设、项目完工率、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五)工作评价。主要评价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可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变动情况,结合我市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对所辖相关县(市)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相关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县域内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机构或专家等第三方共同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相关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相关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对我市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时间安排,需要县(市)区提前提供基础数据及相关材料的,相关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准确报送。
第十条 对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按考评总得分确定。评价结果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二条 县(市)区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焦财农〔201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关说明
一、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象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按照考评指标计分办法进行计分,计分结果按照比例折算成百分制。
二、绩效考评的方式
绩效考评主要以相关县(市)区上报的绩效考评自评报告为依据,相关县(市)区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人员对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严肃处理。
三、绩效考评指标解释
1.县(市)区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主要评价县(市)区本级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包括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本级负担还债责任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扶贫的资金。其中,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列21305科目,包括项目资金和本级安排的扶贫工作经费(不含扶贫部门人员工资等运转经费)。
2.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评价各级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公告公示平台建设情况,以及按要求公开扶贫相关政策、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等情况,分县级、乡级进行评价。
2.1.县(市)区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评价县级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公告公示平台建设情况以及按要求公开扶贫相关政策、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等情况。
2.2.乡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评价县域内乡、村两级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公告公示平台建设情况以及按要求公开扶贫相关政策、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等情况。
3.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评价县(市)区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组织检查、检查成果和问题整改等;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情况及相关县(市)区对举报件办理情况(包括办理效率、办理质量等);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或类似功能举报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4.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情况:县级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项目库建设情况。
5.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县级建立项目管理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完成时限、职责分工、完成标准等情况。
6.项目建设进度:考评县级年度扶贫资金落实到项目比例及项目完工率。资金落实到项目比例=落实到项目资金数/年度各级扶贫资金总数,项目完工率=项目完工(正在验收或已经验收)的项目数/年度落实项目数。
7.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评价县级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8.贫困人口减少:评价县(市)区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与市下达脱贫攻坚任务匹配。
9.精准使用情况:评价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益,包括:资金安排是否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10.扶贫资金数据材料报送:评价考核年度重点扶贫资金数据报送情况,是否及时、准确。根据年度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此外,对绩效评价材料上报不及时、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11.机制创新:加分指标。主要评价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各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重点评价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调动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等方面的办法和机制,原则上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或领导批示、转发、开会推广的,作为加分指标。
13.违规违纪:减分指标。主要评价由中央和省级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检察院、扶贫督查巡查等发现和曝光的违纪违法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包括内部资料或媒介披露的、经核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