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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财绩〔20178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

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拟定了《焦作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788


附件:

焦作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441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财预便〔2017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焦政文〔201592号)《焦作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焦财绩〔2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市直预算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等的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市财政部门、市直预算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报告为主要载体。

(一)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应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合理制定评价标准,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给出绩效评价结论,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6079分)、差(059分)四档。

(二)以绩效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可以不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等,可以不采取评分或评级形式。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项目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部门履职能力、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活动。

(一)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报告加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报告予以应用。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预算部门负责市级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三)市直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问责等。其中,绩效报告的结果应用以反馈整改为主。

第二章 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或函件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八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分配办法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等方式进行整改。

第九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90日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申报获得财政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收回资金,并取消违规主体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三章 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选择部分重点绩效评价报告随同决算向市人大报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

(一)市财政部门应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向市直预算部门通报。

(二)市直预算部门应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及“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公开的载体包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等。

第四章 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上年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结果,部门应在预算编制中充分应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中相应进行应用。

第十七条 对市级常年性项目支出和市级延续性项目: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优先保障该项目资金预算;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应控制新增项目资金预算;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应采取调整支出方向或支出结构、适当减少项目资金预算、取消该项目等方式进行应用。

第十八条 对于市级一次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同类新增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优先保障该部门(单位)资金总预算;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严格控制新增项目支出总预算,原则上不增加预算;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应适当减少该预算部门(单位)项目支出总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资金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政策延续、调整、撤销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部门(单位),视为绩效不合格单位,市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该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减少部门总预算、取消项目、调整或撤销财政支出政策的,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安排相关意见在预算编制“一下”阶段之前反馈给市直预算部门,市直预算部门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不断完善专项资金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向市政府、市人大汇报预算编制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绩效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市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市直预算部门,市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并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直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建议意见书

2XX预算绩效评价整改报告表

 


附件1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建议意见书

        

           

     日到    日,我们对你单位     预算项目组织实施了绩效评价。评价小组在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评议与打分,形成了      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该报告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你单位意见,现出具对该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建议:

一、评价结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建议

 

 

请你单位对上述建议与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于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落实整改,并将《绩效评价整改报告表》(附件2)报送我局。

(签章)

     


附件2

       预算绩效评价整改报告表

 

被评价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评价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8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