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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河南省开征环境保护税

   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2018年起我省将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也是立法法施行以来,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决定,我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对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五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等5种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另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我省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2016年数额为8.9亿元。按目前拟定的环境保护税额静态测算,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全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约为32.3亿元,排污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整体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