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采购罚〔2017〕第 1号
当事人: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焦作市人民大道阳光大厦A108室
根据焦作市审计局《关于市残联法律顾问咨询费和培训费未进行政府采购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焦审投移〔2017〕16号)中发现你单位法律顾问咨询费10万元、培训费441.63万元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