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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机关异地任职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机关异地任职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财行[2017]20号

市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公车改革后市直机关异地任职干部往返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交通保障工作,我们制定了《焦作市市直机关异地任职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0日

 

 

 

 

 

 

 

 

焦作市市直机关异地任职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

为做好公车改革后市直机关异地任职干部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交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直单位中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配偶居住地)不在同一常驻地的异地任职、挂职干部(以下简称“干部”)。

二、干部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每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超过2次(可自行选择本人回家或配偶前来探望),一往一返计1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在差旅费办法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内凭据报销。每次可领取40元市内交通费补助。

三、提倡干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干部因家庭主要居住地在交通不便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等距离高铁价格(厅级0.72元/公里、处级及以下0.45元/公里)领取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四、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及市内交通费补助由干部任职或挂职单位负责报销,列“其他交通费用”支出科目。

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