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5200元。(详见财税【2017】46号、4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