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的重要决策,体现了对孤儿的关心和爱护。我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根据民政部门审批报送的孤儿人数,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足额落实了各级财政分担的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孤儿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食品伙食、衣着被褥、日常用品、文体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