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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万元 支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近日,我市下达2017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491万元、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343万元,专项用于我市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