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
我单位在处理山东普天鲁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由你中心代理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治超检测车辆”(编号:焦公管办采购[2016]-023号)采购项目的投诉时,发现招标文件25.1评分方法中关于“业绩”的分值设置规定以“提交2012年以来交通系统同类治理超限设备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四)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