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供销合作社
地 址:市车站街55号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三公”经费检查的通知》(焦财监〔2015〕71号)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关于加强五一、端午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焦作市财政局2016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于2016年5月23日-5月26日对你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及“小金库”治理、乱发津补贴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借用下属单位车辆。2015年2月9号凭证维修费9500元,修理车辆明细分别为豫H-GX058,豫H-A5858,豫H-M5812,豫H-B3088,4月18号凭证维修费5350元维修明细中有豫H-0092C,即维修费显示五辆车,《固定资产明细表》中登记车辆是一辆,车牌号为HB3088,其余四辆均属借用下属单位车辆。
上述事项不符合《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焦办(2012)16号“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长期租用下属单位或者企业、个人车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