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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公示

当事人: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址:塔南路759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6]74号)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关于加强五一、端午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焦作市财政局2016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16510日至531日对你单位2015年度“三公”经费、“小金库”治理及乱发津补贴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培训费支出审核不严格,多支付培训费67580

1)你单位20151264#凭证:支付精神文明建设培训费44250元。经审查:住宿1天(同时扣除市内不住宿人员费用)应支付4025元,实际支付17250元,多支付13225元;伙食费应支付9000元,实际支付12000元,多支付3000元;交通、资料费应支付3000元,实际支付6000元,多支付3000元;讲课费应支付1500元、实际支付5000元,多支付3500元。合计多支付22725元。

2)你单位20151265#凭证:支付交通技校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88500元。经审查:伙食费应支付18000元,实际支付24000元,多支付6000元;住宿费应支付7245元,实际支付34500元,多支付27255元;场地费应支付2000元,实际支付18000元,多支付11600元;合计多支付44855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和《焦作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多支付的培训费用67580元。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支付的培训费用67580元缴入市财政局在人行焦作中心支行国库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账号:160800000003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焦作市中心金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