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地 址:塔南路南段理工大学对面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6]74号)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关于加强五一、端午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焦作市财政局2016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对你单位2015年度“三公”经费、“小金库”治理及乱发津补贴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培训费支出审核不严格,多支付培训费4000元
你单位2015年10月43号凭证:支付给交通技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全员培训班费用54000元。经审查,培训课程表上所列教师讲课课时费应为15天*800元=12000元, 而培训费用明细清单上列支16000元,多支付40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追回多支付的培训费用4000元。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支付的培训费用4000元缴入市财政局在人行焦作中心支行国库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焦作市财政局,账号:160800000003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焦作市中心金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