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 地 址:焦武路府城东侧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6]74号)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关于加强五一、端午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焦作市财政局2016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至6月1日对你单位2015年度“三公”经费、“小金库”治理及乱发津补贴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会计信息不实
你单位2015年12月49号凭证,以支付培训班劳务费的名义,在项目支出-劳务费中支付与食堂结算培训班的餐费22002元;2016年1月70号凭证,以支付聘请教师工资的名义,在工资表中支付食堂承包等6人工资共计83375元,实为与食堂结算的培训班餐费。另外,2016年还发生以支付聘请教师工资的名义,在工资表中支付食堂承包等6人工资共计43185元,实为与食堂结算的培训班餐费。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以 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500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书复印件报送焦作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