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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环境监测站行政处罚公示

当事人:焦作市环境监测站 

  址:市竹林路656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三公”经费 检查的通知》(焦财监201571号)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关于加强五一、端午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焦作市财政局2016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于2016526日-68对你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及“小金库”治理、乱发津补贴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报销主管部门车辆运行费。2015967号凭证,付维修费37280元,维修清单中豫H90861,豫H586661236号凭证,付保险费1085元,参保车辆豫H57606属其主管部门市环保局车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300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