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地上12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56.75米。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13875.66平方米,建设地点为焦作市世纪大道和怀庆路东北角,施工内容为建筑、部分装饰及安装工程等。
焦发改行二〔2016〕200号批复概算总投资8250.7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7059.63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1425万元,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二、审查依据:
本工程根据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等资料,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
人工单价执行豫建标定〔2016〕19号文,主要材料价格执行豫建标定〔2016〕13号文和《焦作标准造价信息》2016年第3期,缺项材料市场询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豫建设标〔2014〕57号文、豫建设标〔2016〕47号文;规费执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税金及相关费用执行豫建设标〔2016〕24号文。
三、审查范围及方法:
本工程审查范围为施工图纸和预算书内容。
审查方法:本次审查在上次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主要材料价格和安文费执行豫建设标〔2016〕47号文情况。
四、审查意见:
本工程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报预算金额32,621,595.21元,经审查,该工程预算金额审定为31,745,478.81元,审减金额876,116.40元。
预算审定金额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内容,应在招标时明示。具体为:
暂列金额:土建工程178万元,给排水工程4万元,电气工程34万元,消防工程5万元,喷淋工程7万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玻璃幕墙120万元,弱电机房自动灭火系统8万元。
材料暂估价:外墙干挂花岗岩石材258元/m2,圆柱干挂花岗岩石材880元/m2。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审定批复金额作为该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建安费用最高限价和招标拦标价,工程下步招投标、签订合同及施工等工作须在批复的工程预算内进行,不得突破。如有设计变更等需增加投资预算,应严格执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焦财办〔2014〕43号)等相关文件按程序报批。
五、审(增)减原因分析:
1、垂直运输费修正;
2、部分清单、子目工程量修正;
3、部分材料价格调整;
4、部分定额子目调整;
5、摄像机项目在清单中扣除,另行采购。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