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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贫对象医疗救助

  为落实《焦作市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7)》,切实解决扶贫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问题,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建档立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患大病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包括定额资助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救助条件和救助病种范围的对象实施门诊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住院在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施住院救助。

    救助标准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资助。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患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五保供养对象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为救助基数,救助基数在15000元以内的,农村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实施救助,分散五保供养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救助基数超过15000万元的,按照不低于70%比例实施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参加新农合的建档立卡的患大病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经扶贫部门审核认定,个人负担费用为3000(含)-15000元(含),按照不低于70%比例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0元;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5000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70%比例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0000元。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扶贫对象医疗救助金纳入年度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市财政局定期对扶贫对象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拨付。医疗救助扶贫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