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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市国家重点文物 保护工作

  近日,市财政局拨付2016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3068万元,专项用于我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各保护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财政资金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