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焦作市新丰二街怀庆药都8号楼101号
你公司代理的焦作市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2017学年度教材采购项目(焦公管办采购[2016]-182号)。采购信息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以上事实由对你公司的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规定。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