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焦作市财政局机关工会文艺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局机关和二级机构热爱文艺活动的同志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组建成立局艺术合唱团为基本活动形式,积极推动和提高职工的音乐素质和艺术修养,活跃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特别是通过开展合唱健康有益的红色歌曲和中外名曲,使队员们能够振奋精神、陶冶情操、愉悦身心,提高合唱水平和艺术鉴赏能力,增强团结协作精神,培养全局意识,为做好财政各项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局合唱团的组建、训练、学习和讲座,进行合唱艺术的交流、观摩、学习,积极参与其它文体活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积极组队参加市里组织的各项比赛,充分展现焦作财政人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貌。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局机关工会的领导,积极履行和完成局机关工会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焦作市财政局机关工会文艺协会领导机构: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具体职责如下:
会长:负责组织协会各项日常活动工作的开展,安排布置本协会各项具体任务,组织召开本协会领导机构会议,民主挑选优秀选手参加比赛或演出等。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轮流带领会员参加日常训练,确保协会正常运行。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活动工作的开展,以及交办的其他各项活动任务。协助会长抓好日常训练和招收会员工作,主要负责本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确保本协会的知名度,抓好对内外的双向宣传工作。
另外,协会还将根据活动开展需要,聘请若干名辅导老师或教练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入会
大家本着共同爱好,互相帮助,持之以恒的原则加入,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合唱艺术有一定爱好的干部职工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所有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各种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协会的正常训练;
(三)和名誉教师进行交流;
(四)大力发扬合唱艺术,与其他会员交流切磋;
(五)优先代表本协会参加各种演出和进行各种比赛;
(六)会员有监督协会工作的权利,有对不合理、不正确的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工作态度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八)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所有的会员应平等地履行在协会内的义务;
(二)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三)承担协会安排的工作,按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注重唱德,遵守纪律,维护协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四章 活动内容
第十条 日常授课内容:通过科学正确的气息训练、发声训练、音准训练,划分声部,演唱固定的合唱歌曲,做到声音上的和谐统一、自然清新、字正腔圆。
第十一条 每年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各项合唱比赛,挑选人员参加局元宵演出等。
第十二条 与各协会之间进行沟通、联谊。
第十三条 选拔优秀会员或全体会员参加各种文艺活动等。
第五章 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协会固定活动地点在局后六楼函校教室。
第十五条 活动时间:原则上定于每月第三周星期五下午。
第十六条 本协会除举办和开展一些日常训练和演唱活动外,还将根据需要不定期聘请一些对音乐、乐器以及合唱艺术有一定研究和演唱水准的专业同志为教练,对会员进行一些专业活动培训和指导,以推动我局合唱活动不断普及和专业水平提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文艺协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