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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作市德波税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焦作市德波税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财政部第27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待取得营业执照后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每年430日前,应准确、真实地向审批机关报送年检相关材料,逾期不报将被取消代理记账许可证。在执业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201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