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 址:焦作市人民路
法人代表:黄晓平 职务:局长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督促检查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的通知》(焦办〔2015〕5号)和《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焦财监〔2015〕7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于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对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车辆账实不符
安监局2015年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有5辆车,但2015年2月19号凭证支付维修费9380元,后附车辆维修清单上显示维修车辆为8辆,其中有豫H5825A、豫HJR456、豫A5212C三辆车不在该单位固定资产账内。
上述事项不符合焦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办〔2012〕16号)第二十六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长期租用下属单位或者企业、个人车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