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 址:解放区沁阳路
法人代表:牛学平 职务:主任
根据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4年9月22日至9月23日对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2014年支付接待费无接待函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
二、2014年5月购买山药计135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此情况移交市纪委监察局处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