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信访局
地 址:市政大厦
法人代表:黄振军 职务:局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9月24日至9月25日对焦作市信访局进行专项检查。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列支购买土特产费用
焦作市信访局2013年度列支土特产费用150426元、茶叶52121元,2014年1月至6月末列支茶叶款28005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事业单位会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