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 址:工业路158号
法人代表:蒋永立 职务:局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9月24日至9月25日对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专项检查。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度支付会议费255650元;2014年1月至6月末共支付会议费51320元,部分会议未在定点酒店召开; 2013年进行办公楼改造,共发生费用197625元,分为5个维修合同支付,未进行政府采购手续。
上述事项不符合《焦作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类实施细则》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我市列入《焦作市市级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和《焦作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符合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按照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二、列支购买土特产费用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度列支茶叶、土特产费用49842元;2014年1月至6月末购茶叶2130元,合计51972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事业单位会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500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