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
地 址:普济路1368号
法人代表:王慧彬 职务:支队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4年9月15日至9月19日对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会计信息不真实
城建支队2013年度三次购买水泥,共计29700元,其中1月42号凭证支付9900元,发票号为01273021;3月14号凭证支付9900元,发票号为01273018;9月3号凭证支付9900元,发票号为01273020,开票日期都为2013年1月14日。经查实,为虚假经济业务。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鉴于审计部门对该问题已审计,我局不再处罚,责令你单位将整改结果抄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无依据列支伙食补助费
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末无依据列支伙食补助共计2960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