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地 址:市丰收路
法人代表:林新平 职务:局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市审计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4年8月26日至10月10日对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燃修费、会议费及培训费
2013年度,国房所公务接待费支出22237元,年量化控制标准为21700元,超标准列支537元。
2013年度,房管局公务用车燃修费支出180115元,年量化控制标准为171100元,超标准列支9015元;监理所公务用车燃修费支出73341元,年量化控制标准为67500元,超标准列支5841元;国房所公务用车燃修费支出45377元,年量化控制标准为32100元,超标准列支13277元。
2013年度,房管局会议费支出20000元,年量化控制标准为17000元,超标准列支3000元。
2013年度,国房所培训费支出1440元,年量化控制标准为400元,超标准列支104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焦作市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三公”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焦治办[2013]1号)第一条“继续对“三公”经费支出实行总量目标控制。根据市政府要求,2013年我市“三公”经费支出项目范围除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费外,还包括会议费和培训费项目的支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2013年全市“三公”经费预算数要在2012年决算支出数扣除当年一次性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至少要再压缩15%以上”的规定及《2013年“三公经费”主要支出项目控制指标明细表》。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无用途、无接待函
抽查发现,房管局、监理所、国房所2013年度均存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餐费大部分都没有写明用途。监理所列支接待外单位的相关餐费,未附接待函等文件。如2013年12月2#凭证,列支餐费1841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的规定。
三、列支购买土特产
2013年,房管局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购山药、菊花等特产29140元;监理所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购山药等特产300元;国房所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购山药300元。以上业务均发生在2013年11月25日前。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的规定。
对于上述三项事项,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公务费用支出实行量化指标控制和预警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