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市站前路
法人代表:李玉杰 职务:院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市审计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4年8月26日至10月10日对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无接待函
抽查发现,中级法院2014年1至6月公务接待费支出中,仅有一笔接待信阳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接待函,其他3笔无接待函。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的规定。
二、列支购买土特产及云台山门票
抽查发现,中级法院2013年5月至9月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景区门票4365元;1月至9月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列支山药、菊花、绞胎瓷等特产364781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的规定。
对上述两项事项,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