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总工会职工中专
地 址:民主路24号
法人代表:范蕴峰 职务:校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9月3日至9月30日对焦作市总工会职工中专(以下简称:职工中专)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无公务函无清单
2014年1至8月,职工中专列支公务接待费无公务函无清单10720元。如:1月餐费2750元、购酒5000元;7月餐费297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的规定。
二、无依据支出夏令营费用
2014年7月,职工中专组织学生夏令营活动,支出夏令营费用10810元,开具焦作市国泰旅行社发票,此项支出无上级文件依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的规定。
对于上述两项事项,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