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卫生局
地 址:市政大厦12楼
法人代表:宁继学 职务:局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9月3日至9月30日对焦作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公务接待无公务函、无清单
2014年1至6月,卫生局列支公务接待费无公务函无清单3104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的规定。
二、列支购买山药、茶叶等土特产
2013年度,卫生局列支购买山药、茶叶等土特产93778元,其中:4月2#9540元、4月28#53790元、7月7#125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
对于上述两项事项,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收取租车费12960元未入账
卫生局疾控科2013年1月、7月在焦作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中心打白条收取租车费6480元、6480元,合计12960元,但在卫生局财务账上未见此项收入,属于账外收支。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资金12960元,上缴市国库,并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追回资金1296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