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大学
地 址:焦作市人民大道东段
法人代表:林效廷 职务:校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9月3日至9月30日对焦作大学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超标准列支培训费
2013年度,焦作大学培训费支出48.9万元,超标准列支3.9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焦作市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三公”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焦治办[2013]1号)第一条“继续对“三公”经费支出实行总量目标控制。根据市政府要求,2013年我市“三公”经费支出项目范围除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费外,还包括会议费和培训费项目的支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2013年全市“三公”经费预算数要在2012年决算支出数扣除当年一次性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至少要再压缩15%以上”的规定及《2013年 “三公经费”主要支出项目控制指标明细表》。
二、公务接待费中列支购山药、购酒
2013年度,焦作大学公务接待费中列支购山药94620元,购酒69260元,合计163880元。如4月229#购山药12000元,6月218#购山药17900元,7月161#购山药3300元,7月163#购酒530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的规定。
对于上述两项事项,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焦作大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和票据串用现象。2013年12月144#发票信息3544元与税务部门网上发票查询系统核对不符,显示查无此发票。2014年6月48#借用发票6336元,报销发票上的单位与国税登记单位不相符。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中“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对你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但考虑到你单位实际情况,暂不处罚,责令你单位今后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