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歌舞团
地 址:工业路76号
法人代表:杨建 职务:团长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及“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豫财监〔2014〕20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4年9月3日至9月30日对焦作市歌舞团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公务接待无接待函、无清单
2014年1至8月列支公务接待费无公务函、无清单1345元,如:8月3号餐费415元、8月6日餐费93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