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博爱县发改委
地 址:博爱县政府大院内
法人代表:赵宏禄 职务:党组书记、主任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2014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焦财监〔2014〕13号)、《2014年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4月1日至4月23日对你单位2013年度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发现你单位大额支付现金的问题,我局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了《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焦财监处告[201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大额支付现金
2012年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项目现金支付省工业规划设计院设计费6000元,未转账支付。
上述事项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