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广利局
地 址:沁阳市南大街54号
法人代表:梁春生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2014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焦财监〔2014〕13号)、《2014年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4月23日至5月23日对你单位2013年度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沁阳济蟒截排木楼段、温县番田段治理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发现你单位大额支付现金、专项资金列支工作津贴、原始单据不齐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维修费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我局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了《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焦财监处告[2014]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沁阳济蟒截排木楼段存在问题
1、大额支付现金
2013年9月付修车费5531元,无修理清单,现金支付。
上述事项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2、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2013年8月5日付专家评审费1.475万元,支票存根上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相同,且其中0.9万元评审费无专家签名。
(2)2013年8月还焦作市广利局借款7万元,收据上的收款单位与支票存根上的收款单位不一致。
(3)2013年5月支付会议费0.375万元,无会议通知。
(4)2014年3月支付沁阳市怀府建材林达门业发票100元,记入招待费。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
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温县番田段
1、原始单据不符合规定
(1)2013年11月13号凭证,购买办公用品3800元,无销货清单。
(2)2013年8月5号凭证,购买办公用品500元,无销货清单。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500元的罚款。
2、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维修费
2013年 9月30日8号凭证,维修费1200元,记入招待费。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350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