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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近日,市财政局出台了《焦作市资助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和《焦作市资助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两个《办法》要求,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承担市本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资金;市城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奖励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

    对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对每个农村幸福院补助2万元;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对农村幸福院进行运营补贴。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