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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

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意见》,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调整绩效工资结构。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允许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是强化激励措施。各地根据实际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席医师和岗位标兵,对首席医师和岗位标兵实行奖励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因节假日值班、急救出诊、抢救危重病人误时等劳务补助应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直接列入业务支出;对到边远地区服务和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医疗卫生行业、县乡两级基层有关工资倾斜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有关政策。

  三是对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30%提取,专项用于奖励单位年度内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骨干和优秀专业人员。奖励基金可与绩效考核取得奖励资金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