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研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制度。
2.负责向全市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政策,开展PPP项目的业务培训。
3.负责项目的征集和筛选工作。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征集潜在PPP项目,对征集到的PPP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筛选。
4.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负责PPP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开展相关程序的备案工作,建立焦作市PPP项目储备库,建立PPP项目台帐,及时掌握项目动态。
6.指导监督PPP项目按照操作规范有序推进。
7.负责组织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焦作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0日
焦作市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项目操作规程(试行)
一、项目识别
(一)项目发起
1.政府发起: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中心)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发起的项目,首先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筛选
项目主管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关于该项目列入PPP项目的申请(同级部门往来提供函件)。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建立焦作市PPP项目意向库,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三)物有所值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申请(同级部门往来提供函件)及以下附件:
1.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初步实施方案和项目产出说明;
2.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初步实施方案和项目产出说明;
3.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咨询机构可从财政部门推荐选用的咨询单位中选择,最终选定的咨询机构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备案。
财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报送PPP项目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最终出具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1.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2.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项目,进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阶段。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相关科室对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最终出具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报告。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和论证的结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验证仍不能通过的项目,不再采取PPP模式。通过验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一)管理架构组建
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一般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牵头组成协调小组,重大项目成立指挥部,建议由市、县领导担任指挥长,统筹安排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项目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
(二)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编制,并依次对如下内容进行介绍:
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按照分析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5.合同体系: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6.监管架构: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
7.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三)实施方案审核
项目主管部门将编制好的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四)实施方案报送
通过政府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优选项目依次进入市备选库、推介库、示范库,并分类分批次向社会公开发布。入选我市备选库的项目,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中心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PPP开发性基金支持。
三、项目采购
(一)资格预审
1.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备案。
2.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财政厅网站发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3.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三)采购方式及执行
资格预审结束后,项目指挥部或协调小组可组织项目市场测试环节,召开市场测试会主要针对项目的有关PPP项目结构、费价政策、投资回报模式、风险分担、其他边界条件的详细设计和可行性论证邀请社会资本提前非正式介入,用以检验PPP项目的方案设想是否符合市场参与主体如潜在竞标人、融资机构的意愿,并借此获得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反馈,以便对PPP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相应文件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事先取得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谈判与合同签署
项目指挥部或协调小组成立谈判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谈判组成员,根据采购结果同社会资本展开多轮磋商和谈判。
1.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2.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公示期满无疑义的项目合同,应报政府审批(以盖政府行政公章为审批标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项目执行
(一)设立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负责编制或最终确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最终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应报发改委审批,且政府方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内审查任何设计文件并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融资管理
1.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融资。
2.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4.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5.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绩效监测与支付
1.项目实施机构督促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检查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备案。
2.政府有支付义务的,按照实际绩效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3.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应执行奖励条款,并可作为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应执行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四)履约管理
1.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提前终止程序。
2.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五)中期评估与公开
1.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备案。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3.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移交
(一)移交准备
1.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约定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2.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约定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二)性能测试
1.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
2.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三)资产移交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四)绩效评价
1.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2.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