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上级纪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豫发〔2014〕20号)和我市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局党组、局纪检组以及各科室(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局党组要对市财政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驻局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与局党组主体责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
二、局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局党组是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年初,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财政部门实际,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财政改革发展的日常工作中,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局党组督促各科室(单位)充分履职,做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管业务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深化宣传教育。把廉政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和财经大讲堂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充分发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财经沙盘、内网办公系统、财政展板和电子显示屏的作用,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推进财政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四)选好用好干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标准条件,严守程序步骤,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五)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艰苦奋斗和调查研究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
(六)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七)支持查办案件。为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坚持对腐败事件“零容忍”的政治态度,全力支持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深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八)推动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新预算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继续做好预算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源头防范和治理。
(九)严格监督考核。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各项指标,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局党组书记责任
局党组书记既是深化财政改革、推动发展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理念,坚决执行中央、省、市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驻局纪检组和各科室(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教育。采取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市财政局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四)强化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科室(单位)负责人。
(五)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等方式,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六)带头做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财政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分管科室(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 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分管科室(单位)党员干部教育,对分管科室(单位)经常性、常态化的走访,督促分管科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职尽责、改进作风、廉洁从政,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四)自觉接受监督。持之以恒改进作风,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科室(单位)是执行局党组决议、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主体,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中央、省、市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通过廉政专题学习、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科室(单位)全体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个人自由裁量权,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模式,堵塞制度漏洞。不定期对本科室(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科室(单位)人员的监管,督促其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公开述责述廉,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六、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责任
驻局纪检组是市纪委派驻我局执纪监督专门机构,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市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财政局工作实际,向局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肃查办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
(四)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和局党组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五)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六)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保障制度
(一)局党组书记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局党组书记要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10件主体责任任务,建立主体责任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每年年底逐项对照责任清单,认真分析总结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在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同时,在局内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推动党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局党组的统一要求,履行本科室(单位)主体责任任务清单。
(二)“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局党组主体责任人和纪检组监督责任人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与各科室(单位)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对全局的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
(三)“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局党组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别向市委和市纪委以书面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纪检组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各科室(单位)每年1月中旬前,分别向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四)局党组班子成员参加各科室(单位)组织生活会制度。局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各科室(单位)组织生活会的监督,监督各科室(单位)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组织生活会重要内容;组织生活会召开后,各科室(单位)应在一周内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记录、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等报局机关党委。
(五)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市委考核组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等情况,由市委考核组现场质询和测评,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议和政风群众满意度测评,扩大干部群众参与度, 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局考核组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
(六)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科室(单位),由纪检组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与本科室(班子)人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
(七)廉政风险告知制度。依据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财政资金管理问题,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局机关有关科室下达廉政风险告知书,督促各单位认真剖析问题成因,深入组织整改,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八)专项检查制度。驻局纪检组负责专项检查局属副县级二级机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简化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调配力量,注重实际效果,重点检查落实“两个责任”、“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导责任。
(十)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纪检组应按要求将责任追究报表及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市纪委。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财政系统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各科室(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副县级二级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