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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算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报告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中央和省财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我市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于2010年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10年1月1日,修武县作为全国首批 “新农保”试点县(市)启动实施;2010年10月1日,沁阳市作为全国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市)启动实施;2011年7月1日,孟州市、武陟县、山阳区作为全国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同时修武县、沁阳市、孟州市、武陟县、山阳区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实施;2012年7月1日,博爱县、温县、马村区、中站区、解放区、焦作新区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截至2014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155.87万人,其中60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37.91万人。

  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一是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实行责任考核。二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居民认知度。三是加强组织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登记以村(社区)为单位,采用登记、参保、缴费“一站式”办公方式,组织群众填写登记表并缴纳保险费,并为农村孤寡老人、体弱多病、重度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员服务上门,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政策规定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5〕5号)、《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焦人社〔2015〕36号),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3.政府补助。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由55元提高到7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贴1.8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县(市)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县(市)区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4.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目前,沁阳市、孟州市基础养老金为95元,温县、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基础养老金为93元,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基础养老金为100元。县(市)区财政对于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对父母亲年龄在45-5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父母和农村政策内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享受优抚政策的烈属参保每人每年45元的缴费补贴。同时对于高缴费也给予不同程度的鼓励。

  三、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

  2014年全市城乡居民参保152.84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下参保户籍人数114.92万人;60周岁以上参保户籍人数37.91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到位40749万元,实际发放30680万元。中央财政应补助基础养老金27497万元,实际到位27721万元,多拨224万元。省财政应补助3031万元,实际补助3003万元,缺口28万元。市、县财政按政策规定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列入了预算。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下达较晚,地方财政垫付资金保发放压力较大

  目前,上级财政下达的的基础养老金补贴,不能满足正常的按时间进度发放,地方财政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建议中央和省财政年初按照当年预算的90%提前下达基础养老金,同时,参照新农合补贴模式,由中央及省财政直接拨付现金到地方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以确保基础养老金待遇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增加地方财政负担

  按照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户一旦建立,包含了个人缴费和财政缴费补贴,就会产生利息,而银行却只有钱到位才有利息,若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账款不一致,容易产生利息差,长期下去,此差额将对地方政府产生较大的负担。建议省财政应提前预拨缴费补贴,同时有关部门应修订信息管理系统,以资金实际到账起计息,使信息管理系统计息与经办银行实际利息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