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认真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不断规范,就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根据各种检查情况来看,还存在虚报骗取、违规拨付、重复申领培训补贴以及未经审批开办创业培训班、补贴申请材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3〕2号)要求,加强各项培训工作和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从严审核补贴申请材料,做好信息比对工作,防止重复培训和重复职业介绍,严禁超标准、超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未经批准开办培训班申领财政补贴资金。
二、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14号)要求,“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实行宏观总量控制,各地公益性岗位的存量不超过当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任务目标数的50%”,“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申报严格把关,核实人员身份,按规定年限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的规定,不得提前拨付社会保险补贴。
四、做好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的公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审核后,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通过公平竞争、专家实地考察后确定职业培训机构,不具备资质的不能作为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六、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于未按照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及建立相关财务制度的培训学校,人社部门对申报培训资金不予受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七、加强培训机构的师资管理。培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岗位证书。人社部门要严格检查,对无教师资格岗位证书开办的培训班,不受理申报培训资金补贴,财政部门不拨付补贴资金。
八、完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结业考核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督促各培训机构向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受理申报培训资金补贴,财政部门不拨付补贴资金。
九、强化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