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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财政部 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豫财社〔2012216号),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经常性收支核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具体核定办法:

1.医疗收入:原则上按照2014年门诊人次、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人次、人均住院费用,结合2012年至2014年门诊人次、住院人次的平均增长幅度为增长点,同时考虑医疗收费价格变动、医保和新农合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导致门诊和住院收入增减变动的影响,结合实际核定2015年的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2.财政补助收入:根据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核定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补助标准各县(市)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人均不低于40元、五城区人均不低于44元(含全科医生团队人均4元),扣除村医因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后核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其承担的项目数量、质量核定。

3.上级补助收入:结合前三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该项收入内容和资金数量,考虑当年实际,合理核定该项收入年度资金数额。

4.其他收入:结合前三年收入内容和资金数量,考虑当年实际,合理核定该项收入年度资金数额。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含人员经费、药品支出、卫材支出、非财政资本性支出、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公共卫生支出含人员经费、药品支出、卫材支出、非财政资本性支出、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具体核定办法:

1.在职人员工资:2010年省编办下达的编制数内确定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数和绩效工资标准核定。

2.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应负担的比例核定。

2)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应负担的比例核定。

3)工伤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应负担的比例核定。

4)生育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应负担的比例核定。

5)失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应负担的比例核定。

6)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稽核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应负担的比例核定。

7)大额医疗保险:按编制人员、退休人员人数(含按规定提前退休条件人数),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

3.办公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办公费定额核定。没有定额的按照单位201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结合社会物价上涨指数和收入增长幅度核定。

4.印刷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印刷费定额核定。没有定额的按照单位201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结合社会物价上涨指数和收入增长幅度核定。

5.水电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水电费定额核定。没有定额的按照单位201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结合社会物价上涨指数和收入增长幅度核定。

6.邮电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邮电费定额核定。没有定额的根据单位实有电话、宽带及光纤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单位201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结合社会物价上涨指数和收入增长幅度核定。

7.取暖费:根据单位实际取暖方式分别核定,使用锅炉的按照燃料价格及使用量,结合2014年发生数和收入增长幅度核定;使用空调、电暖气的在水电费中核定。

8.交通费:按照车辆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和车辆燃修费、路桥费定额核定。没有编制和定额的按2014年实际发生数,结合社会物价上涨指数和收入增长幅度核定。当年新增车辆购置税及入户费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9.差旅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定额核定,没有定额的按照单位2014年发生数,结合差旅费补助标准和单位2015年工作计划核定。

10.修缮维护费:以前三年固定资产修缮维护费用的实际支出平均数为基数,结合单位实际核定,或以上年医疗收入的5%-10%进行核定。

11.培训费:按照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总额的1.5%核定。

12.招待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招待费定额核定。

13.会议费:按照单位2014年发生数结合单位2015年情况预测核定。

14.卫材支出:按照2014年卫生材料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结合2015年业务收入预测数核定。

15.药品费:按照药品收入核定。

16.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按照单位2014年发生数结合单位2015年情况预测核定。

17.物业管理费:按照2014年各单位实际发生的支出结合2015年情况预测核定。

18.工会经费: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核定。

19.福利费:按照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2.5%核定。

20.退休费:没有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按照实有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定。

21.遗属补助:按各单位实际遗属补助人数及补助标准核定。

22.离退休公用经费支出:按照各单位离退休人数和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或单位2014年发生数结合单位2015年情况预测核定。

23.医疗风险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

24.其他支出:按照单位2014年发生数结合单位2015年情况预测核定。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分别核定年度各项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项目数额的基础上,核定年度经常性收入总额与经常性支出总额以及两者之间的差额,差额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财政补助。

各县(市)区要将收支核定结果于325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