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焦作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金库,有关单位:
根据焦政文〔2007〕173号及相关规定,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等企业,其上缴的各种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地方留成部分)均为市级固定收入。
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等企业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上缴、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由市级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强化财税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及时入库,不得混级串库,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各级金库要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解业务,加强对税收缴库的监督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