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05年起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按照动态奖励机制,重新筛选入围获奖县,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及所占权重分配奖励资金,我市五县(市)争取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9731万元(不含温县),累计争取67092万元。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规定,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对违反规定,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我市各级财政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建立对辖区内粮油生产情况的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基础数据变化,切实做好基础资料上报工作、资金监管及追踪问效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