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省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全省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如下:
1.谷物磨制业,代码:C1310。
2.棉初加工业,代码:A1530,选取“皮棉:细绒棉皮棉、长绒棉皮棉”部分。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一)谷物磨制业。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扣除方法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面粉 |
小麦 |
投入产出法 |
1.355 |
大米 |
稻谷 |
投入产出法 |
1.410(豫北地区) |
1.481(其他地区) |
注:表中豫北地区指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济源,郑州、洛阳、三门峡、郑州新区、开封市。
(二)棉初加工业。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扣除方法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皮棉 |
籽棉 |
投入产出法 |
2.649 |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