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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针对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滚动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面分析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基础上,编制的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

第三条编制管理年度滚动计划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政府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建设规划,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为重点,以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调整、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推进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实现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提升农业竞争力。

第五条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的总体部署,以及中央、省级财政支持“三农”方针政策;

(二)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总体目标;

(三)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要求;

(四)符合需要与可能,有利于优化资源、生态和环境;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推进城乡一体化。

(六)推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采取农民合作社、农民持股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六条年度滚动计划期限为1年。

第七条年度滚动计划实行滚动编制、滚动实施。允许采取开发县轮换开发制,每年将几个开发县的开发资金集中轮换滚动开发一个县。

第八条年度滚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管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开办)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省辖市、直管县做好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年度滚动计划,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市级农开办负责组织、指导、审查所辖县(市)年度滚动计划,并汇总上报省农开办;县级农开办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年度滚动计划。省直管县直接报送省农开办。市、县级农开办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开办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滚动计划编制上报工作。

部门项目滚动计划由省级家口部门按照中央家口部门下达的项目编制细则要求,会同省农开办一起组织编制省级部门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第二章  编制

第九条年度滚动计划编制主要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方针政策;

(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国家和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

(四)相关行业规划和专业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

(五)地区自然和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条年度滚动计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背景、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具体布局、建设任务和内容

(四)项目安排类别和数量、涉及县(市)数量和名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效益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含水资源平衡分析或水量供需分析);

(七)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年度滚动计划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地方切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二条  省农开办一般按上年度(开展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前一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规模(扣除一次性专项)的140%测算、下达省辖市、直管县编制下一年度(开展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后一年)滚动计划的资金项目控制规模,省辖市、直管县据此编制下一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政策、经济与技术等充分论证,确保编制科学严谨、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年度滚动计划中的所有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中报书)并经省农开办评审可行;其中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公开竞争选项。

第三章 报送和备案

第十五条省辖市、直管县(市)农开办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农开办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省农开办应在每年5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六条报送省农开办的年度滚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报送文件、年度滚动计划编制说明和汇总表,省辖市农开办审查意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地方财政资金承诺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省农开办收到省辖市、直管县(市)年度滚动计划后,首先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省农开办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再行报送。

第十八条对初步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年度滚动计划材料,由省农开办组织对所有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及时反馈给省辖市、直管县(市)。

 

第四章 管理和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滚动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农开办在市、县级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省辖市农开办在县级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县级农开办应将筛选合格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

第二十条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对年度滚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二十一条省农开办每年7月起,依据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下达省辖市、直管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省辖市、直管县(市)据此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开办负责汇总、编制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与年度滚动计划相衔接,年度滚动计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后,省农开办要及时批复到省辖市、直管县(市)并依据国家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及时下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年度滚动计划受中央财政投入规模所限、无法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可转入下一年度滚动计划,并在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农开办将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对省辖市、直管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和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辖市农开办应加强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有关各级农开办除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滚动计划汇总表

附件二: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1.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细则.doc

2.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综合治理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doc

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切块中型灌区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定稿.doc

4.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定稿.doc

5.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doc

6.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doc

7.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