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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提高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农改〔2012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为总目标,紧紧围绕在加快信息化进程中持续探索“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按照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繁荣和城乡统筹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坚持城乡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相结合,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需求与可能、局部与整体等关系,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增强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二是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坚持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既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又根据当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财力可能,集中财力支持重点村建设。三是多方投入,量力而行。坚持以村民筹资筹劳为前提,以财政补贴为支撑,充分考虑财政和农民承受能力,鼓励社会捐助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农村公益事业多元投入格局。四是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相关规定,严格农民民主议事程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对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考核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公开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五是加强考核,激励约束。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措施

  ()明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含新型农村社区,下同)道路、安全饮水及排水、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纳入各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且在近期将要拆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

  ()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规划编制工作要与改善农村基本民生相结合,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按照轻重缓急、点面兼顾原则,在村民议事项目中优先解决农民最紧迫、最现实、最急需的公益事业;要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的农村人口布局调整及村庄规模、功能的变化,适当增加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投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基层民主、乡村政权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财政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补助性资金和奖励性资金两部分。补助性资金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规定的筹资筹劳标准,以及各市、县(市、区)农村人口数、劳动力数计算的筹资筹劳(筹劳折资额)总额、资金安排等因素计算分配。年度资金总量和分配情况要及时告知同级农业部门。奖励性资金根据省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计算分配。财政奖补资金,中央、省和市、县级按照433的比例安排,其中:省直管试点县()按照442的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要根据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奖补资金,考虑相关客观因素,分配下达预算;县级财政根据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年度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整合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在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不变的前提下,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金,构建“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多元化投入格局。

  ()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我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一是严格限额标准。坚持筹资筹劳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名义变相向村民集资,加重农民负担。二是控制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劳要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数量,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及以资代劳标价过高等方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三是严格方案审核。要严格执行项目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县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规定,对项目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核把关,为财政奖补提供依据,切实防止各种违规向农民筹资筹劳问题。

  ()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制度。各地在通过筹资筹劳、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的基础上,要足额安排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做到当年建设项目当年完成,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奖补项目在筹资筹劳资金到账、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或乡级报账制,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二是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要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由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关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督促检查、检查考核等;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工作重点是规划指导、政策完善、制度建设和绩效考评等。项目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实施。项目所需设备或物资的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保证项目质量,发挥长期效益。

  ()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激励约束机制。要按照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要求,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组织领导、筹资筹劳、预算安排、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等综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要选择部分地方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议事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日常的管理养护责任。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三、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财政、农村综合改革、农业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农业部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查勘、规划、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加强日常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探索新办法,通过挖掘典型案例,指导推动工作全面有效开展。二是加强信息化管理。要逐步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文件发布、审核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和报送财政奖补工作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和签字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资金劳务筹集清单、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四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农业、纠风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举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要采取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等行为,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通过公开栏、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公开公示力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此前下发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