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