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3〕104号)和《关于使用二〇一二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焦社险〔2013〕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将“4050”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1、凡公益性岗位录用一名“4050”人员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政府给予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每月620.00元维持不变。
2、经安排上岗的“4050”人员,政府给予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人每月458.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5.71元(养老金355.20元/月人,失业金35.52元/月人,医疗保险144.99元/月人)。大病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70元(政府补贴35元/年人,个人负担35元/年人)维持不变。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3、以上各种补贴总计1155.71元,仍由财政按原渠道筹集发放。
4、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费分别从下拨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中一并扣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代缴。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文件执行,确保“4050”人员每月工资不低于1240元(含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保险159.84/月)。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的,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