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3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3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豫财社〔2013〕188号)有关精神,现下达县(市)区2013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结算资金45万元。
此次分配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收入时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2项“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入2100399项“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科目。
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在实际,切实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政策。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各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乡村医生补助资金交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3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结算表
2013年12月12日